从一起非法输入大麻罪的审理看日本缓刑制度

来源:世纪桥 2018年11月04日 11:00

缪爱丽

摘要:从对一起非法输入大麻罪的案件审理来进一步研究日本的缓刑制度,主要以缓刑的条件以及缓刑的考察机关为切入点,以期对我国的缓刑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犯罪;庭审过程;缓刑;保护观察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11-0064-02

本文所述案件是一起被告人乃外籍人士的刑事一审案,一审法院是仙台市地方裁判所。本案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名书记员,一位翻译,一名检察官,外加被告人及律师参与庭审。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是美国人,于2006年与一名日本籍女子结婚之后长期在日本工作生活,2011年3月份日本东北地区大地震后,被告人收到其澳大利亚朋友发来的邮件问其需不需要大麻缓解一下情绪,被告人称开始没有理睬这封邮件,隔几日朋友又发了封内容相似的邮件,被告人给予了肯定的回复。之后被告的朋友通过普通邮寄包裹的方式寄给被告人0.6克左右的大麻,包裹在横滨邮局被截获。随即被告人在家中被逮捕,后被保释(申请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通常情形下,除了重罪、重罪前科、惯犯,有毁灭犯罪证据或者威胁证人、被害人之危险的,姓名、住址不明的之外,均可以获得保释,不得以可能逃走为由而拒绝其保释申请)。

二、庭审过程

整个庭审分为四个阶段:开始阶段、证据调查阶段、质问被告人阶段和最后的总结陈词阶段。

(一)开始阶段

开始阶段即冒头手续,分为六个部分:翻译人宣誓(被告人是外国人);被告人身份确认;检察官宣读起诉状;被告人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告人针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辩护人发表意见。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部分表示同意,但是对求刑部分表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证据调查阶段

法官宣布进入证据调查阶段,该阶段分为四部分:检察官提出证据调查请求;辩护人针对证据调查的请求发表意见;同意双方出示各自证据;证据出示。该阶段的重点是证据出示,其中包括书面证据的宣读,实物证据的展示,证人寻问,被告人供述的调查。

在证人询问部分,被告人的母亲提供了书面证言,被告人的妻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种证据属于传闻证据,法庭不会直接采纳,除非检察官认可否则需调查证实后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

(三)质问被告人阶段

首先由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提问,律师的提问主要围绕引起被告人想吸食大麻的原因及被告人以后还会不会继续吸食大麻等问题展开。

随后检察官向被告人提问,检察官询问被告人这样的行为在美国是否也是不被允许的。又问及被告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获取大麻,被告表示决不是以出卖为目的。

(四)总结陈词阶段

该阶段分为四部分:检察官总结陈词并宣读求刑意见;辩护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指定宣判日期。检察官提出了判处被告惩役一年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打算回国定居的事实,希望法官能够在判决的同时宣告暂缓执行刑罚。被告人也向法庭发誓再也不吸食大麻类物品,准备回美国定居,并表示很喜欢在日本生活,如果以后不能来日本将是很大的遗憾。

(五)判决结果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因违反《大麻取缔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非法输入大麻罪的规定被判处惩役一年,缓期三年执行。被告人现已离开日本回国居住。

三、日本缓刑制度概览

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5条第1项规定:“对于被宣告三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内暂缓其刑罚的执行:(1)以前未被判处过监禁以上刑罚的;(2)以前虽然被判处过监禁以上的刑罚,但从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免除之日起,在五年内未再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第25条第2项规定:“以前虽然被判处过监禁以上的刑罚但经缓刑的人,被判处一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监禁的,具有应当特别斟酌的情形时,也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暂缓执行;但依照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交付保护观察,而在此期间内犯罪的,不在此限。”关于缓刑和保护观察的关系,第25条之2第1项规定:“对于依据前条第一项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内,可以交付保护观察;对于依据前条第二项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内,应当交付保护观察。”

对于缓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立法没有规定,缓刑期间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考察,缓刑的考察机关也就是保护观察的执行机关。日本的保护观察,由名为“保护观察所”的行政机关负责。“保护观察所”设置于日本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所在地,是独立于法院的行政机关。根据《更生保护法》的规定,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保护观察所的事务。设置保护观察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人重新犯罪,帮助他们自力更生地成为善良社会中的一员,通过一些社会活动来改善他们以促进犯罪预防活动的开展,从而更好地保护社会,推进个人与公共的福利。

回归到本案中的被告人,被告人的情况符合第25条第1项及第25条之2第1项的规定,被宣告缓期执行刑罚并未交付保护观察。允许被告人回国居住,但不能再入日本国境。

四、日本缓刑制度点评及其借鉴意义

(一)缓刑的意义

缓期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执行刑罚。在此场合下,只要确定了宣告刑,就是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因而属于“被判处刑罚”。刑罚是国家利用公权力来惩罚和防止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正如大谷实所说的,报应、一般预防及特别预防,最终应当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功利目的之内统一。在现代刑事法学视野中,刑罚已经远远超出了报应惩罚的标签,甚至主要地不再是一种报应,而主要地是以预防未然犯罪的、注重对犯罪人处遇的刑事措施。缓刑制度创设的初衷是强调给与犯罪人个别化的处遇,使其尽快摆脱恶习,悔过自新,最终回归社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被判处缓刑的允许其回本国居住并不允许其再入境,从根本上消除了其再犯罪的危险,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需要服刑的外国人,日本在2002年制定了《国际受刑者移送法》,该法案是与1983年欧洲评议会通过的让外国人服刑人员回到其祖国服刑的《移送被判刑者条约》对接的。即日本可以与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之间互相移送服刑人员,这样更有利于服刑者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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