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医疗旅游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来源:消费导刊 2018年04月09日 05:03

如何避免网购旅游法律风险

张楠

摘 要:跨境医疗旅游,是一种将旅游和健康服务结合起来的一种旅游形式,在我国的发展仅有十几年的时间,但是由于法律规范性研究的不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缺失,跨境医疗旅游纠纷逐年攀升,本文着重论述目前我国跨境医疗旅游存在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提出弥补监管存在不足的建议,并给予跨境医疗旅游人士以指导。关键词:跨境医疗旅游 旅游经纪 跨境医疗旅游纠纷 医疗保险

根据美国斯坦福研究机构调研显示,全球跨境医疗旅游收入预计在2017年达到6785亿元,占世界旅游总收入的16%,而中国将成为世界跨境医疗旅游的主要客源国。全球跨境医疗旅游行业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医疗资源丰富、医学水平一流的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德国、新加坡、匈牙利等国家。然而隨着跨境医疗旅游的迅猛发展,相匹配的法律规范性研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仍处于初级阶段,远远跟不上跨境医疗旅游的发展势头,近年来跨境医疗旅游纠纷也随之攀升,医院、旅行社、跨境医疗旅游者及跨境医疗旅游经纪之间的矛盾日渐白热化,为了使“身体”与“心灵”真正能实现涅 之旅,笔者以我国作为跨境医疗旅游输出国为视角,从某女士赴韩国整形引发的跨境医疗旅游纠纷入手,分析当下我国跨境医疗旅游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面临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由于我国学者对跨境医疗旅游的研究较为粗浅,通过下文给予跨境医疗旅游对象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同时,借鉴国外的医疗旅游立法经验,给予我国医疗旅游业在监管方面的启示。

某女士,在电视上看到韩国整形真人秀节目后,便萌生了去该国整形的念头,于是与旅游经纪签订了合同,由旅游经纪作为与韩国整形医院的联系人,代理某女士赴韩国整形事宜。某女士在韩国医院接受了鼻部整形手术,并支付了十几万元人民币。然而,手术效果则并未如其所愿,发生了鼻翼不正、发际线弯曲的问题。某女士向该医院提出了赔偿,但被医院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某女士多次前往韩国,与其进行交涉,付出了时间和财力成本,也没能从医院讨回公正的说法,某女士最终承受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酸楚。

如今在中国上述案例不胜枚举,由于我方是跨境医疗旅游的输出国,相对处于弱势地位,遇到了诸如取证难、起诉难、维权难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也会遇到旅游经纪侵犯隐私权的违法问题,作为全球医疗资源整合与共享的跨境医疗旅游业,在能满足人们享受到优质医疗资源的同时,跨境医疗旅游中介机构的不规范以及海外医疗资质的良莠不齐,也会彻底摧毁人们对健康及美丽追求的信心,笔者将跨境医疗旅游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海外跨境医疗旅游各国服务标准参差不齐

由于跨境医疗旅游的发展才有十几年的历史,输出国对目的地国的医疗机构的选择多停留在旅游经纪的推荐及消费者口碑的宣传上,因此,旅游经纪的建议对跨境医疗旅游者对目的地国的医疗机构的选择有很大的引导性,旅游经纪往往出于利益的考虑,会推荐跨境医疗旅游者高价位、并不适合自身的旅游产品,即使推荐了海外知名的医疗机构,有时候却因条款规范的不明确产生了阴错阳差的结果,例如旅游经纪为跨境医疗旅游者推荐的是当地知名的医疗机构的知名医生,然而由于地域的限制和语言的差异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障碍,最终跨境医疗旅游者接受到的是该知名医生的学生为其提供的诊断治疗,因此,对于跨境医疗旅游者来说,海外医疗优质资源和机构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性,是跨境医疗旅游者选择的跨境医疗旅游产品能否与其最终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相匹配的最大障碍。其次,海外医疗机构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很过国家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也无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输出国的跨境医疗旅游者面临付出高财力而却享受低服务的窘境。将跨境医疗旅游者带入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疗养,由于缺乏法律约束,难免会有非法医疗机构涉及其中,甚至滋生了医疗黑市,包括器官移植旅游、安乐死旅游等。

(二)旅游输出国缺乏专门监督机构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针对我国公民赴国外跨境医疗旅游进行监督和管理,仅仅是通过跨境医疗旅游经纪合同对双方的权利进行约束,通常会出现提供的服务与享受到的服务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面对我国越来越多的公民赴韩国进行整形,国内缺少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由于跨境医疗旅游不是医疗业和旅游业的简单叠加,需要内部的协调机制进行调节,做好国内外的合作,才能最终实现跨境医疗旅游者的权益和需求最大化。

(三)跨境医疗旅游保险的欠缺

由于跨境医疗旅游是一个新兴的消费时尚,同时又存在着医疗风险和法律风险,然而,能够与海外医疗同步的跨境医疗旅游保险却尚未形成雏形,海外医疗过程中的手术风险、交通风险随时都有可能爆发,这与很多发达国家作为旅游输出国,能够为在发展中国家享受医疗服务的公民提供跨境医疗旅游保险相比,差距甚远。

(四)跨境医疗旅游者举证责任面临考验及知情权、隐私权难以保障

由于跨境医疗旅游的地域性因素,并加之语言障碍,一旦跨境医疗旅游者与国外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往往会面临起诉难、取证难的问题,尤其是跨境医疗旅游者很难搜集全能够证明当时的医疗行为与术后的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跨境医疗旅游者的举证责任面临困难。另外在海外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生与患者之间的语言障碍,使其医院利用患者不懂当地语言从而签订免责条款、甚至是欺骗、隐瞒真实病情要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极大的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而对于旅游经纪对患者隐私的泄露,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患者面临隐私权泄露的境地。

(五)跨境医疗旅游纠纷面临管辖权选择的难题

当涉外民事纠纷发生时,从跨境医疗旅游者的角度,当事人自然会想选择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法院起诉,通常会想选择国籍国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然而跨境医疗旅游者的国籍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到底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还是因为术后不良反应出现在国内,适用本国法,是跨境医疗旅游纠纷必须要克服的难题。适用本国法的前提条件要看跨境医疗旅游者与旅游经纪或海外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当时有约定适用国籍国所在地法,那么跨境医疗旅游者可以在国内进行起诉,节省了交通开支及雇佣翻译等费用;如果跨境医疗旅游者与旅游经纪或海外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纠纷解决的法院,那么跨境医疗旅游者也只能选择医疗事故发生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经过上述分析和论述,为了避免在海外跨境医疗旅游过程中纠纷的产生,防范跨境医疗旅游风险,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跨境医疗旅游者要谨慎与旅游经纪签订合同或选择良好资质的旅行社

当与旅游经纪人签订合同时要十分谨慎,除了服务条款之外,更要签订利于隐私权保护的保密协议,明确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要选择有资格认证的旅游经纪人。其次,选择国内具有较高资质的旅行社及海外医疗交易平台。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選择了旅行社的跨境医疗旅游产品,在面对海外重症转诊的高风险项目时,必要时要委托专业的医疗律师,对旅行社和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双向监督。

(二)跨境医疗旅游者要充分搜集当地医疗机构的信息

为了避免旅游经纪和旅行社提供给跨境医疗旅游者的海外医疗信息不对称情况,医疗消费者要提前查询好当地医疗机构的信息以及主治医生的信息,通过在线的权威性的海外医疗平台了解医院的资质、就医环境、诊疗程序等,并对医生的信息有全面的了解。

(三)跨境医疗旅游者要留存好就诊各个环节的证据

无论是医疗纠纷是否发生,跨境医疗旅游者都需要保存好就诊病历、挂号凭证以及相对应的翻译件等,一旦日后发生纠纷,为了日后取证顺利,也便于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

(四)涉外医疗纠纷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跨境医疗旅游者在国外受到了人身伤害,在性质上可以定性为“侵权之债”,而关于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居住地法。因此,当跨境医疗旅游者与国外医疗机构发生人身侵权纠纷,首先要看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选择医疗事故发生时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是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因医疗行为导致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则按照当时合同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旅行社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对旅行社单独提起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选择旅行社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五)建立完善的医疗旅游业监管机制

随着医疗旅游的快速发展,境外医疗旅游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我国除了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行社的行为做出了法律约束,目前并没有一部法规对于旅游经纪从业人员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限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与旅游相关的立法缺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相关部门应当成立境外医疗旅游的监督机构,建立患者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御体系,给予患者以警示,例如,美国相关部分的安全警示的做法可以借鉴,美国的《NEW AMA GUIDELINES ON MEDICAL TOURISM》中第I条规定:患者为了MEDICAL CARE而去美国境外旅游的时候,要充分地了解长时间的航行于外部活动手术结果关联而发生的潜在危险性再进行MEDICAL TOUR。此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间的合作,提供对医疗旅游者的相关指引,以及开通急症就医的快速入境通道。

小结:

关于医疗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在探索之中,我国的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开辟境外医疗旅游的便捷通道,降低医疗旅游者的风险,而医疗旅游者也应当做好相关的境外医疗机构和简单的医疗知识储备工作,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Milica ZB.,Karla R B. Medical Tourism in Developing Country[M].New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07:21-138.

[2]高静,刘春济.国际医疗旅游产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旅游学刊,2010,25(7):88-94

[3]刘俊英,余正.发展医疗旅游的障碍分析和应对策略[J].上海医药,2010,31(10):460-46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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